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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第四篇 工伤维权篇)

发布日期:2019-06-27 16:38: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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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哪些伤害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如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班时被钢材砸伤,或者从高处坠落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职工在下班后收拾工具或者将材料运回仓库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工伤类型最常见的就是保安在工作期间被人打伤。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工伤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的,才能认定为职业病,比如在工作中接触有毒物质而中毒,因高温中暑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遭遇洪水而下落不明的;或者在出差期间遇到海难、地震或其他原因而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比如下班时发生车祸而受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认定工伤的,必须是职工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几种明确属于工伤的情形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几种情况。这里所说的“视同工伤”,是指虽然不符合上述工伤的条件,但是由于职工受伤与工作有紧密联系,或者是为了维护社会、国家利益、因此也按照工伤来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律师提醒:认定工伤后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你在工作中受伤了,老板却要求你对外说不是工伤,说是在工作外受的伤,千万不要这样做,要及早去认定工伤,否则以后你可能会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8、哪些伤害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即使符合上述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提醒:有的农民工因讨薪不成气愤之下自杀,这也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反倒白白丢了自己的生命,对家人也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千万不要一时气愤而做出傻事。

    29、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指的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律师提醒:认定职业病具体要明确两点:一是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所患的职业病;二是必须是上述单位内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0、发生工伤后,谁来申请工伤认定?费用该谁出?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工伤认定是免费的,不需要交费。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一定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要超过1年的期限。

    31、申请工伤认定,要提供哪些材料?

    如果你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者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复印件);

    ④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⑤有特殊情形的,还要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等。

    律师提醒:认定工伤最重要的材料,就是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发生工伤时的证人证言。因此在发生工伤后,你要尽快取得这些证据。

    32、用人单位是在外地注册的,发生工伤后应当去哪里认定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伤害事故后,你可以直接到收取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在建筑行业里,有些用人单位在一地登记注册,但是在另一地承包工程,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到用人单位在本生产经营的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提醒:一般来说,你在哪里打工受伤,就可以到该地区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3、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该怎么办?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属于劳动部门的行政行为。如果你对劳动部门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比如你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工伤,可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提醒: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什么时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职工应当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就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病例等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工伤,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你或者你的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表中有是否安装辅助器具的选项,如果需要安装假肢、假眼、假牙或配置轮椅,一定要选上该项。

    35、发生工伤后,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

   (一)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包括康复性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每个省的支付标准不同,工伤职工要查看本地报销标准。

   (3)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伤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上述(1)、(2)项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律师提醒:如果你是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够不上伤残等级那么就只享受医疗期内的待遇,不能享受1到10级伤残等级的相应补偿。

    36、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为所有的劳动都上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保险费只由单位缴纳,个人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工伤保险,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如果发生工伤后你才发现没有上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来支付给你。单位如果不支付或者你对支付的数额有异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支付”。

    律师提醒:如果你发生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保险费。

    37、你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同的,用人单位都不得以《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为五、六级的,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为七到十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只能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受伤职工提出解除。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生工伤达到了伤残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的。

    律师提醒:如果你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8、你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可否得到赔偿?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赔偿标准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人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发生伤害事故后,你要求赔偿的依据是《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39、童工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哪些赔偿?

    用人单位雇用童工工作是违法的,童工受伤后也就不能按照工伤职工的待遇来享受,而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直系亲属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如果不了解具体数额的,可以到本地劳动部门查询。

    律师提醒: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伤害,只要雇佣童工工作的,就要受到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40、工伤私了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发生工伤后,你最好还是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级别之后,再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在治疗期间急需用钱,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的私了协议的,最好先咨询劳动部门或者律师,对自己的受伤情况、应得赔偿数额做个大概判断,心里有底后再去协商,避免自己吃亏。如果签订协议之后,才发现单位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那么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撤销协议,要求单位补足法定数额。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撤销协议后,还是要进行工伤认定,依法进行赔偿。工伤认定的时效是1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千万不要错过时效,否则即使撤销了协议,也很难获得赔偿了。

    律师提醒:工伤私了要慎重,最好不要私了。如果情势所迫不得不接受私了的,一定要做到心中有底,不能全听老板所说。

编辑:新昌采编01   责任编辑:新昌采编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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